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6月30日起,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异地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最新修订后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推出了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改革措施。据了解,自2020年5月1日起,该举措已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20个省(区、市)进行试点,效果良好。6月30日起,将在北京、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西藏、青海、新疆等11个省(区、市)推广实施,实现全国全面覆盖。
相关资料显示,新政全面实施后,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还可以自主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明确接受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协助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并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此外,为了确保异地处理全面顺利推广实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组织升级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自试点实施以来,共累计处理跨省异地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62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