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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新能源汽车国家与地方政策速览

来源:新能源汽车协会  2022-02-25 09:31:14

国家层面

1.工信部公示第35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236个型号列入

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公示申报第352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92家企业的23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6家企业19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5家企业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4家企业28个型号。

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86家车企199个型号(含乘用车20个,客车17个,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125个;专用车底盘35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5家车企的9个型号(含乘用车8个,专用车底盘1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4家车企的28个型号(含客车2个,专用车15个,专用车底盘11个)申报。

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0家车企2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3家车企19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64家车企140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21家车企49个型号申报(含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底盘47个)。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0家企业1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6个)。

2.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推动新能源汽车成为农村微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月7日,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

1)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坚持政府主导、电网支撑、各方参与,推动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在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全产业链电能替代。支持地方开展新能源汽车和家电下乡,推广普及节能高效家电,经济发达地区的电网企业合理确定乡镇供电配置标准,满足农户使用新型家电设备的要求。

2)引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站,优先推进县域内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使用电动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在旅游景区和特色小镇的应用。探索建立车桩站联动、信息共享、智慧调度的智能车联网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成为农村微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务院办公厅:京津冀及周边新能源运输车比例力争达到80%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力争达到80%;晋陕蒙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

4.发改委等十部门: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关于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车领域的市场渗透率达到20.6%,居住社区充电需求日益凸显。《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既有居住社区要积极开展充电桩改造,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落实配建要求。预留安装条件的标准是要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要加强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2)关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目前,我国公共充电桩达到81万个,其中,广东、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区的公共充电桩规模占比超过70%,而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我国高速公路充电桩1.38万个,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顾;对于县城乡镇充电网络,要加快补齐建设短板;对于高速公路充电桩,要求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对于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要求加快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对外开放。

(3)关于新技术研发应用。《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大新技术研发,持续完善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动力电池的储能特性,探索推广有序充电、V2G等形式,实现电动汽车与电网的协同互动。在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因地制宜推广换电模式。

(4)关于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实施意见》在充电设备运维管理、提升服务体验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措施。要求充电运营企业加强运维,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要求各运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电便利程度。

(5)关于配套电网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要求电网企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监管,规范转供电行为。

(6)关于质量和安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充电桩建设各环节安全把关。要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通过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服务平台加强监管。

(7)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新技术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5.国务院:规划建设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

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

1)建设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重点推进交通枢纽场站、停车设施、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设施设备建设,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推动交通用能低碳多元发展,积极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稳步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内河船舶更多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降低交通工具能耗。

2)充换电设施网络构建。完善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配套设施,实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3)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广。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和港口、机场场内车辆电动化替代,百万人口以上城市(严寒地区除外)新增或更新地面公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出租、公务、环卫等车辆中电动车辆比例不低于80%。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西江航运干线等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

4)近零碳交通示范区建设。选择条件成熟的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港区、机场、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场站等区域,建设近零碳交通示范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推广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

6.交通部: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

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能源汽车、氢能方面,《规划》明确:

1)推广应用新能源,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推进新增和更换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和拖轮、货运场站作业车辆等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绿色运输和绿色出行提供便利。因地制宜推进公路沿线、服务区等适宜区域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深入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推广应用,支持沿海及远洋LNG动力船舶发展,指导落实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推动加快内河船舶LNG加注站建设,推动沿海船舶LNG加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动纯电动旅游客船应用。积极探索油电混合、氢燃料、氨燃料、甲醇动力船舶应用。

2)新能源推广应用行动

电动货车和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行动。在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城市推进中心城区应用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在钢铁、煤炭等工矿企业场内短途运输推广应用纯电动重卡。在张家口等城市推进城际客运、重型货车、冷链物流车等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

7.发改委等七部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购买限制。

1)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

2)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

3)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

4)深入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

5)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消费绿色转型。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类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6)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消费相关基金。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

8.国务院: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达到新车销售总量20%左右

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9.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的通知

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企业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PDF格式电子版(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EXCEL格式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10.财政部交通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70%用于支持新能源车运营

1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对“十四五”期间政策。

“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机构。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广等任务完成情况,从“十四五”时期开始,五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并对各省下一个政策周期涨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城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

11.发改委:加快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促进电动汽车在短途物流等领域推广

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氢能等方面,《规划》明确:

1)大力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清洁替代,加快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促进电动汽车在短途物流、港口和机场等领域推广,积极推进船舶与港口、机场廊桥岸电改造和使用,开展氢燃料电池在汽车等领域的应用试点,降低交通运输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

2)健全冷链物流设施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预冷、分拣包装、移动冷库等设施建设,补齐生鲜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短板,提高商品化处理水平;加强销地高标准冷库和冷链分拨配送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商超等零售网点冷链物流设施改造升级,推广新能源配送冷藏车,提高“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服务效率。

3)推广集约智慧绿色物流发展新模式。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装备,提升物流自动化、无人化、智能化水平。扩大新能源运输工具应用范围,推广绿色包装技术和物流标准化器具循环共用。

4)加强交通运输智能技术应用。推进运输企业加快数字化、自动化终端设备的普及应用,提升订单、运输、仓储、配送全流程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产业园区、港口、机场、铁路场站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节点货物运输全程感知。深化基于区块链的全球航运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广,提高车路协同信息服务能力,探索发展自动驾驶货运服务。

12.工信部等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13.发改委&商务部:支持深圳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1月26日,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意见》明确:支持深圳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深圳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储放一体化新型基础设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重点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换电设施布局,推进城区、产业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简化项目报备程序及规划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审批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相关企业围绕充换电业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支持引导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交通、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鼓励创新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合作,提高充换电业务运营效率。

14.国务院:加强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品召回管理

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

1)加大消费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建立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重点环节过程信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大中型客货车、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儿童用品、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召回管理,强化重大案件调查与召回后续监督工作,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支撑体系。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特种设备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管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规范使用特种设备。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建立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机制。适应科技创新和能源变革需要,加强和完善对涉氢特种设备的监管。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与应急能力建设。

地方层面

1.北京市将出新规鼓励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近日起草了《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市在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也将做好电力配套服务,并鼓励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

新建小区严格落实配建比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新建小区项目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或预计安装条件,并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电动汽车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充电设施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电动汽车用户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少于1年)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自用充电桩,实现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同时鼓励对既有自用充电桩进行有序充电智能化改造。

推动公用充电桩规范化建设,加大老旧小区公用充电桩配建力度。各区政府将统筹组织充电设施企业、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公用充电桩。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鼓励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或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电源等条件,在小区周边支路和次干路、闲散用地、桥下空间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针对老旧小区,本市鼓励各区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将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综合整治基础类改造内容。

多方联手运维自用充电桩。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本市支持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开展自用充电桩共享业务,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运维、安全管理及共享服务费用等事宜,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市城市管理委将结合居住区充电需求、电力条件等情况,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建设。支持电网企业研究制定居住区充电桩接入电网标准,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

停车位将进行电气化改造。本市也将做好配套电力服务,鼓励各区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之外的存量小区,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满足小区充电桩用电需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引自电力公司产权的自用充电桩接电报装,由电力公司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并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形成示范。

征求意见稿还对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做出明确规范。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充电桩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职责。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还需要建立居住区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本市还将大力推进市级充电设施平台优化建设,引导居住区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公用、自用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

2.山东半岛城市群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氢能及储能

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氢能方面,《规划》明确:

1)增强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发展现代海洋产业、智能家电、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国际一流产业集群,打造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经济中心。

2)发展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氢能及储能、节能装备等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和绿色低碳龙头企业。

3)深化智慧港口试点,争取开展绿色智慧港口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绿色港口行动计划,支持青岛港建设“中国氢港”。积极参与开拓“冰上丝绸之路”航线。

4)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增材制造、绿色制造,着力填补工业母机、高端软件、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空白,强化动力装备等领域领先优势,突破发展氢燃料电池、液压系统、轴承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到2025年装备工业产值达到2.5万亿元。

5)强化前沿科技和产业战略储备,聚力培育空天信息、深海极地、生命科学、人工智能、尖端材料、前沿信息、氢能及储能、智能制造等未来产业。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布局建设未来产业研究院,加强未来产业领域前沿基础理论研究,编制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动态清单,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集中突破北斗系统、氢能利用等“卡脖子”技术。

6)培育壮大氢能产业,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和低谷电力制氢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持续增加外电入鲁规模,提升外电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7)持续改造农村公路,实施路网提升、道路通达、通行安全保障、运输服务升级等工程。开展“智慧高速公路系统工程”试点,打造全国首个面向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高速公路封闭测试基地。

3.成都加快加氢站规划建设,拟最高给予1500万元建设运营补助

1月10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求《成都市能源结构调整十条政策措施》、《成都市能源结构调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氢能方面:《措施》明确。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有序退出生活垃圾填埋,鼓励生活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发电,给予投资补贴和运营补贴。合理调配水资源,支持水电企业增大发电总量、提高供电质量。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加快建设“绿氢之都”,统筹推进“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引进电解水制氢龙头企业,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加快加氢站规划建设,最高给予1500万元建设运营补助。《方案》明确:积极发展绿色氢能。支持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加氢一体化试点,降低制氢成本,加快建设东方氢能产业园、华能集团水电解制氢项目,加快建设成渝绿色“氢走廊”和成都半小时加氢服务网络,扩大氢燃料电池示范规模应用,建成加氢站40座,着力发展氢能高端装备和绿氢供应,构建“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夯实“氢能第四城”地位。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方面。《措施》明确:加大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支持加油(气)站新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快综合能源站改造;根据停车位数量配建充电桩,新建建筑按15%—25%分类配建,既有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20%配建。支持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时给予建设补贴;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按3000元/桩给予建设补贴。《方案》明确:

1)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根据停车位数量配建充电桩,新建建筑按15—25%分类配建,既有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20%配建,推动小区个人充电设施“应装能装”。到2025年,全市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车桩比例达到4:1。

2)提升汽车电动化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扩大氢能汽车使用规模,加快政府采购用车新能源汽车替代,到2025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机动车比例超过20%,新能源汽车保有量60万辆,力争达到80万辆。

3)把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十四五”各专项发展规划中,加快编制基础能源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布局等重点专项规划,推动各领域编制节能降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节能改造的金融产品,支持各类市场和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储能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研制推广,形成全民参与的发展环境。

《实施方案》还提到,到2025年,浙江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生态基本形成,产业链上具有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龙头企业,氢燃料电池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等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积极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也将逐步健全。

4.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聚焦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1月12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明确“20+8”技术主攻方向,包括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和八大未来产业。其中,绿色低碳领域,聚焦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汽车等三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在太阳能、氢能和核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

《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到2025年,深圳将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引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

按照《规划》目标,到2025年,深圳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5.5%-6%,全社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比重为5.5%-6%,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08件,技术合同成交额1500亿元,深圳国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1万亿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2.2万家,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25%。

《规划》将建设“四个平台”、强化“四大支撑”等作为主要任务。其中,四个平台包括光明科学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强化“四大支撑”包括构建实验室体系、高水平建设科研机构、加快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育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

《规划》明确“20+8”技术主攻方向,包括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和八大未来产业。其中,新一代电子信息领域,聚焦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在新型网络技术、芯片设计与制造、新型显示技术、智能终端软硬件等领域展开技术攻关。绿色低碳领域,重点在太阳能、氢能和核能技术、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

《规划》提出,围绕合成生物、区块链、细胞与基因、空天技术等未来产业,强化前沿技术研究和技术应用,推动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创产业发展新增长点,5-10年内有望成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争取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10-15年内有望成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5.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及无人驾驶”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发布

1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及无人驾驶”重大专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本重大专项2022年度共部署3个专题(智能网联汽车、纯电动与插电式混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13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拟支持1个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3~4年,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

6.天津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

1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能源汽车、氢能方面,《规划》明确:

1)加快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新增或更换港作机械优先使用电能、氢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2023年底前,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国三及以上排放水平港作机械占比达到70%以上。

2)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升级,到2025年,新能源机械占比达到50%左右。

3)完善城市慢行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强化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衔接,加快公交站点和充电、加氢、停车换乘等配套设施建设,引导鼓励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到2025年,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

4)持续推进“公转铁”。水泥企业大宗原料铁路运输比例稳定在90%以上,到2025年,80%以上的产品采用国六货车或新能源汽车运输。

5)大力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在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行业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升级,到2025年,新能源机械占比达到50%左右。

7.深圳1月20日起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优惠

1月1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享有每日免首1小时停车费优惠,若车辆在该停车设施内充电,再减免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2)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仍执行现行规定,即在上述停车设施内充电,每日免收与充电时间对应2小时内(含2小时)的停车费。

3)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4)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8.嘉兴市发布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1月24日,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2025年底前,对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日加氢能力在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或综合供能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项目(不含研发投入)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内容截取自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简报2022年1月总第0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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